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在校学生学历学籍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习成绩管理、学籍变动、毕业资格审查等。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经国家成人高校招生入学考试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因故不能按期缴费和办理入学相关手续者可委托他人代办,或持相关证明在报到日期前到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由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审。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营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任何时候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凡录取的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开学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和学籍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缴费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在开学四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含毕业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汇总单,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由考勤、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进行评定。课程学期总成绩的评定在期末考试及格的前提下,出勤率占20%,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60%。评定比例也可以由任课老师酌情修改。课程考核如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课程成绩,可采用合格、不合格记分制。
第十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可在该课程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复核,逾期不再受理成绩复查。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不通过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以卷面实际成绩记分,不计平时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因生育、生病、因公出差和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必须带好相关证明,一般应考前到学院教务部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课程成绩记分与参加正常考试相同。缓考考试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学生须申请重修课程。
第十三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论处,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缺考者如需参加补考,须向学院教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补考成绩以卷面实际成绩记分,不计平时成绩。
第十四条 凡考试违纪,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取消补考资格,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补考仍不及格的,须申请课程重修。
第十六条 申请重修的学生,须在开学四周内到教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情况跟班重修。
第十七条 重修课程学习与其他课程学习时间冲突时,可申请重修课程免听。申请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在开学四周内到教务部门办理手续,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准予免听。重修课程考试与其他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时,可申请重修课程缓考。
第十八条 学生对课程成绩不满意的,可申请重修,其考试成绩按最高分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在课程学习中无故缺课数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数的三分之一时,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通过重修获得成绩。但学生如因生育、生病、因公出差或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学习的(需提供相关证明),事前或事后(两周内)向任课教师或班主任递交书面请假,获得批准的不属于“无故缺课”。因故缺课的课程内容学生应当自学。因故缺课较多的学生,任课教师在平时成绩中扣除一定的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重修课程,按学院相关规定收费。
第四章 课程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通过其它学习途径,已经掌握教学计划内某门应当修读的课程,可以在开课学期申请免修。
第二十三条 免修条件
(1)凡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修同层次(及以下)、同学分(及以下)的相同课程。单科合格证有效期五年;
(2)凡英语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或取得全国公共英语三级(PETS3)合格证书,可以申请免修大学基础英语课程,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3)凡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以上证书(五年内有效)者,可以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4)凡在普通高等院校或同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修读相同层次、相同学分的相同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者,可申请免修;
(5)已取得由国家、行业或上海市权威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类非学历证书者,可申请相关课程的免修,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相关课程需经任课教师审核认定,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同意。
(6)申请免修课程门数原则上不超过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总门数的三分之一。毕业论文和实践性课程不能免修。免修者不减免学费。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免修手续由学生本人向学习站点提出,填写“免修申请单”,交验有关证件(交复印件留存),经审核批准后,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门填写“准予免考通知单”转交任课老师(或学习站点),考试结束时以此单作为免修依据。申请免修应在开学后第三周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过某门课程,但不符合免修条件,可以申请“免听”。学生本人应在开学第二周内向任课老师提出“免听申请”,交验有关证件,并填写“免听申请单”,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审核批准。免听学生必须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接受任课教师的检查,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五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学制)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高中起点专科(高起专)学制三年。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5年,应征入伍学生,学习年限不计服役期。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因特殊原因要求转学者(如患病、单位搬迁或本人调动工作等),由学生向学院(学习站点)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院和接收学校同意,报上海市教委批准,方可予以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要求,因特殊情况要求转专业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经学院同意,报上海市教委审核批准,方可予以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以前所修课程如符合转入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的,可申请免修。对转入专业已经开过的课程必须进行补修,缴纳相应费用。必要时可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九条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或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符合转专业、转学条件的学生,一般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或开学后两周内到学院办理。转学、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和学院规定收费。
第七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或因公出差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申请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注册生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于学期结束前两周或开学后四周内,凭有关证明到院教务部门办理复学手续,经批准后,可复学注册。复学学生一般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班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级没有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四条 复学后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费用收费标准按新编入年级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本人申请退学者;
(5)复学时无后续专业又不愿转专业者;
(6)在规定时间内不缴学费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无故旷课、缺考严重,多次教育劝告无效者;
(8)按学院其它规定应予退学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需到学院教务部门办理退学手续,经批准后予以退学。退学学生退费按照学院学生退费有关规定执行。达到退学条件而不主动办理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退学学生,凡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学手续以及因其它原因自动退学者,一律不发肄业证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学院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品。“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评优人员比例不超5%。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处分通知学生本人。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条 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毕业环节),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所获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规定总学分数的85%,或仅有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 可申请获得学校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所获得的学分数低于规定总学分数的85%,如果在校学习时间达一年以上 (包括一年),可申请获得学校肄业证书。如果未学满一学年,则发放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结束时仍有一门以上课程(包括毕业环节)不及格或未修读完所有课程,属于非正常毕业生。非正常毕业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继续返校修读。延长期内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 非正常毕业生在延长期内修读完所有课程(包括毕业环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发证日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必须付清所有应缴费用,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借用物品遗失者按规定赔偿。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但不予补办毕业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有关学籍管理未尽事宜,除学校另有规定外,参照国家有关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起入学(取得学籍)的学生开始执行,由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二○二二年三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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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1399